招聘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.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 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;
3. 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;
4. 能熟练操作计算机。
(二)岗位条件
1. 医师:1977年11月16日以后出生,医学专业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(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可不限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),具有与应聘职位相应的《执业医师资格证》,具有2年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应岗位连续工作经历(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经历)。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不限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。
2. 护理:1987年11月16日以后出生,护理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大专(不含高职大专)及以上学历,具有与应聘职位相应的护士资格证书,具有2年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应岗位连续工作经历。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不限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。
3. 司机:1977年11月16日以后出生,具有中专(高中)及以上学历,并具备b2及以上驾驶证;具备a级驾照的,年龄可放宽到1972年11月16日以后出生。无不良驾驶记录(酒驾、醉驾、毒驾)、无重大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记录,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报考:
1.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2. 曾被开除中共党籍、开除公职的;
3. 有违法、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;
4. 尚未解除党纪、政纪处分的;
5. 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情形;
6.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7. 其他不适宜报考的情形。